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制订的全面规定公司制度的基本规范,是公司的“公司法”。
《公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可见,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包含《公司法》强制要求订明的条款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任意订明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公司解散与清算等事项(详见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第3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或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待公司一旦核准注册登记后,即成为公司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章程。公司章程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才有权依法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