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以来,A公司部分职工多次反映公司负责人董某损害职工权益、侵占集体财产。董某认为,A公司是私营企业,不存在侵占集体财产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工商、司法、信访等部门进行集中调查。
经查,A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的××乡汽车队,启动资金由王某从魏家大队、东李大队和××乡工办等单位筹集,王某和财务人员李某分别出具欠条,入汽车队账务,从汽车队利润中扣除。
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乡经委。1997年12月,A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王某以400万元的价格与××办事处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取得了A公司的产权。
上述转让行为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而且A公司仍然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集体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转让协议订立后,A公司向××办事处出具了欠条。1998年9月,王某将A公司产权整体转让给董某,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1998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董某。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向工商机关提出重新认定A公司企业性质的申请。工商机关最终确认A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分歧:
A公司到底是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
第一种意见是,A公司是私营企业。1997年12月,王某曾与××办事处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把A公司的产权整体出售给王某。整体出售是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不少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山东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意见》,对将“整体出售”作为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予以鼓励。A公司产权转让给王某后,企业性质相应发生变化,虽然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A公司的企业性质由集体变为私营。1998年9月,王某与董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置,A公司的产权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归董某所有,A公司企业性质仍为私营。
第二种意见是,A公司是集体企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没有及时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企业改制程序,仍然属于集体企业。
从登记信息可以看出,A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董某受让产权后声称A公司企业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但登记机关至今仍未收到A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申请,A公司员工一直认为该公司是集体企业。此外,A公司目前仍然享受集体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审批程序。山东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意见》明确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应提交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债权债务落实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等材料。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并没有完成企业改制,企业性质仍然属于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