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工商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记者昨日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了解到,3名涉案男子被判刑。
2006年6月,李某在申请注册登记阿鲁科尔沁旗桐鑫源籽瓜饮料有限公司时,使用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取得了公司登记。2008年4月,李某、韩某、贾某利用同样的手段,取得了阿鲁科尔沁旗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一举破获了这两起案件。
日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分别涉案500万元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3人使用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取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改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3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但鉴于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所以,对3名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