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禁止,即: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同时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即: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规定: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发现安全隐患,业主应当维修;业主拒不履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义务,可能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1月31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表示,上海正在进一步完善玻璃幕墙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楼一档”,并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沈晓苏说,市建设交通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宣传,分层次集中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使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物业管理等单位充分了解《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将通过媒体、微博、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让建筑玻璃幕墙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知晓各自在幕墙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争取社会、媒体、市民群众的监督。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市还将做好相关书面告知和玻璃幕墙建筑立项、规划、建设、使用阶段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在玻璃幕墙建设阶段,将重点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从业队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落实、《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落实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行为,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介绍,为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选用,强化技术管理要求,自去年起市建设交通委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现行本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包括幕墙玻璃材质、构造、面积等的规定。现已抓紧报批,预计上半年颁布实施,并将结合新修订的工程技术规范开展相关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