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1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设计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17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