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核准的办理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3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二、关于条件的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业务范围。
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 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2个月 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2。
(二)股东或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决议文件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决议内容、表决情况等,并经所有参会股东代表签字,加盖所有股东单位公章;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报送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格式见附件3)、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期货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诚信合规证明材料应对前述 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是否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进行说明;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以及 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