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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依据、条件、程序与期限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7 17:01:52

公司法》第139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11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9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一、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二)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三)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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