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第3.2条:“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九)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三)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十六)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