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3条:“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文件;
(三)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四)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照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 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上市公告书;
(九) 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 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 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