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法》第15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三、《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我会授权你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五、《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第1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应调整相关运行规则和程序,满足新股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到位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上市交易的需要,逐步达到该间隔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