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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1-12-21 20:01:2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条件已经越来越宽松,但是,外资广告公司注册登记的审批材料较多,外资广告企业申请的流程仍较为复杂。上海天尚行将外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及审批的材料、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一、外资广告企业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审批权限

1、商务部审批权限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报商务部审批。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门槛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2、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四、外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合营外方公证、认证文件;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合营外方公证、认证文件;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如上海天尚行)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2004年3月2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CEPA)

 

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政策法规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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