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外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还应当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五、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