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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手续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1-12-21 20:01:31

 

1.我国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1)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2)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3)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4)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5)农业,牧业,养殖业;

(6)旅游和服务业。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1)采用先进设备和科学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2)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项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报送的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合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提交的合营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

3.我国受理设立合营企业申请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交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申请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4.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手续

1.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同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合作企业合同中应规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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