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 4 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 2 项、第 3 项和第 5 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