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者股权,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具有综合性质,即包括实体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议权或者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一种机构,没有股东就没有股东会,而股东会就是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的。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会可以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监事,按照这一项规定,股东则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但是这项权利表现在公司的股东只能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即对所要选举的董事、监事表达自己的意志,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股东地位平等的原则,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律平等。
3.红利分配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
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红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利是指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狭义的红利是股息以外的向公司的股东分配的盈余。
4.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5.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封闭式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对于公司的股东不能保密和封锁,股东可随时进行查阅。
6.增资优先认购权。公司成立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这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有优先的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7.转让出资权。转让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具有人合的因素,股东之间比较密切,一般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则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全体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