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的一般特征,它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组织,依《公司法》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实体。
2、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相比较,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也就是说,股东除了自己认缴的股本以外,对公司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清偿。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有限责任是仅对股东而言的,不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言,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凭证是出资证明书(或股单),而不是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标准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公司性质。
4、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5、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出资人制定公司章程,每人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也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我国公司法第51、52条就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
6、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往往作出较严格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其一,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