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而将原先的需要注册资本5000万元才能冠名“中国”的规定降低2000万元,正是其中的一个“政策亮点”。这样的“政策亮点”着实让我们不能不产生一些有关“廉价卖国(名)”的特别怪异的感觉。
在笔者们想来,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需要用注册资本的雄厚实力来享用“中国”冠名,这恐怕不能不让外商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人认为我们中国的政府部门有些“认钱不认人”甚至“唯利是图”或者“嫌贫爱富”。同时我们自己也搞不懂“中国”这个名称和外企的注册资本多少究竟有多大的内在联系,为什么自家国名的价值非要通过人家冠名的价格来体现呢?更何况莫名其妙地又贬值了2000万元!不仅如此,在国家工商总局用“中国”开了5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头以后,不知下边的省级市级县级工商局又可不可以把例如“北京”出价1000万元“海淀”出价500万元?未免也太搞笑了,未免也太让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工商部门都要从钱眼里来了解和审视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图形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企业名称虽然与商标有一定区别,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居然可以把“中国”拿来戴在头上,恐怕也不见得合适。把自己的国家名称也拿来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筹码,未免也太轻贱这国名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