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公司设立人或董事会依法订立的,它是规定公司的宗旨、任务、规范公司组织管理的自治法规,章程已经注册对内对外都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因此,章程由公司设立人制订时,可依据有关的原则,依法制订,不需要审批;章程由设立人委派的董事会制订时,必须报请公司设立人进行审批。无论公司章程由谁订立,但章程制订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些不同的地方,这与公司股东的差别有着密切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住所;
(2)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3)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4)公司的注册资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
(7)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
(8)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及运行规则;
(9)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0)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准则;
(11)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1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由于制定章程的主体不同会有两种可能:
一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修改;
二是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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