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是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公司业务开展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它还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根据意愿解散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而让公司继续存在。
当然,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的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的法人。
公司章程修改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第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依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公司章程虽经多数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通过,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