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据此可知,该夫妻二人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个人财产独立的话,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度,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后转化成公司财产,虽不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但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让该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不但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
所以,该夫妻二人作为公司唯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在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个人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单一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
相反,该夫妻二人如果能够证明公司财务与个人财产独立的话,当然就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