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为夫妻,二人作为股东设立了一家公司,向银行借款400万元,逾期未还。银行遂将此夫妻二人起诉。请问:此夫妻二人是否对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对夫妻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人个财产独立的话,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后转化成公司财产,虽不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但因夫妻作为公司唯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应认定为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若让该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有悖民法公平原则,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故夫妻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