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2、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章程草案、合营企业协议;
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4、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7、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凡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
9、境内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0、出资人是否签订台底协议导致出现公司实际被境外股东控制的情形、合资公司的股权安排是否违反中国加入WTO承诺的说明;
11、出资人分别出具的《承诺书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6、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