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四)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五)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六)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七)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八)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十)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十一)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外方投资者是旅行社或者从事旅游经营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提供外方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提供外方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八)外方投资者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证明材料;
(九)外方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十)经营场所证明;
(十一)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设立ⅩⅩ国际旅行社的请示》及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设立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对同意批准的,由国家旅游局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