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前,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 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再投资证明。
法规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