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发展方向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期限;
(5) 资金、场地落实情况;
(6) 引进技术的内容与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开发的措施;
(7) 设备清单,拟选购单位、设备成色及价格估算;
(8)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渠道落实以及数量、费用估算;
(9)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分析评估;
(10)外汇收支安排落实;
(11)规划选址分析评估;
(12)环境保护分析评估;
(13)水、电、煤气、通信、运输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
(14)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来源、劳动保护分析评估;
(15)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估算,利润率及投资回收期;
(16)总体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③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原件);
④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
⑤ 进口设备清单。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委托具有咨询代理的中介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