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位于上海市级工业区内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审批。
(3)投资总额低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不含上述两条)及低于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超过 1 亿美元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5)注册在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委托其对管辖范围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初审、转报,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代拟批复稿和保管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