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在领取批准证书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成董事会,并聘任经理、副经理后,即可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表一式三份;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函一份;
3.政府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的通知一份;
4.批准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5.合同、章程各一份;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各一份;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各一份;
8.董事会成员名单一份;
9.董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中方人员简历;
10.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聘任)文件及中方人员简历;
11.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2.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套;
13.中方资信证明一份;
14.外方资信证明一份;
15.场所使用证明一份;
16.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
17.联络员登记表一份;
18.其他文件证件。
其他文件、证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如需要专项审批的要提交专项批文,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要提交委托签字的有效证明文件才能有效等。
以上文件必须绝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些投资者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已经过时,有的提交的资信证明是几年前的,这都是不允许的。
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对提交材料全面且真实、合法、有效的,予以核准登记,否则就退回重报,或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核准登记的,发给《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不予核准登记的发给《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
公司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即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进行公告。
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如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向海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进口物品总清单,如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向海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批准执行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进口物品总清单。
其中:凡经营来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主管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料件加工,出口登记手册》。